广安中光公司在武胜县××建设项目以第一名的身份中标,中标金额为.29元,湖南某公司投诉称广安中光公司弄虚作假,不符合投标条件。9月20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中光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对中光公司处以罚款.36元,量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投诉举报
建设项目中标第一名弄虚作假
“广安中光公司在武胜县××段××项目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投标条件,骗取中标。”年12月12日,湖南梅某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称。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经调查于年8月17日将该案移送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8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9月28日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广安中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9月29日广安中光公司提出听证申请,10月9日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广安中光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
年11月12日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武县综执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1月13日送达广安中光公司。
广安中光公司在武胜县××建设项目以第一名的身份中标,中标金额为.29元。
公司反驳
罚款万元不知情没有骗取中标
法庭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武县综执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胜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决定,该《决定书》不尊重客观事实,错误援引法律条款,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该l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虽然原告在年11月19日受到原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但由于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调整变化,现有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动机。再者,该处罚信息在“天眼查”、“企查查”等多个网站均可查阅,是客观事实。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胜县××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对上述行政处罚没有任何的刻意隐瞒,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该行政处罚信息的虚假资料。
广安中光公司认为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顾客观事实认为该公司在武胜县××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是错误的,不能就此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决定书》不能依法成立。武胜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县综执罚字〔〕第号)以及对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罚款,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九十五项之规定,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行为的故意。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项目一未中标,二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
因此,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给予该公司罚款没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其作出的《决定书》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撤销。武胜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完整,未明确确认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罚款后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市场投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依法处罚
虚假隐瞒骗取中标程序合法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根据武胜县委办公室和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委办()8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一款之规定,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安中光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局于年12月13日接到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对中光公司违反武胜县××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的投标须知附表10.24中第h点的规定的投诉,同时,举报公司在投诉书后附有中光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投标须知的规定。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后依法对广安中光公司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了调阅,并向中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皓进行询问,中光公司也向该局提交了其在年11月19日被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经调查取证后,拟对中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遂于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之规定向中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光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于年10月9日向中光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听证后,该局依法对中光公司作出了武县综执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年11月13日送达给该公司。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光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光公司在进行投标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在年11月19日被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万元的事实,其行为属于虚假隐瞒。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九十五)项之规定,对中光公司作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院判决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量罚适当
年11月19日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未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处以罚款万元,法院审理后查实。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城市综合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武胜行政执法局履行对辖区内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投诉书、招标文件、武胜县××建设项目中标公示、文皓的询问笔录、信誉承诺、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中光公司在投标中作出虚假承诺的事实。中光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该局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武胜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第(九十五)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第(九十五)项之规定,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6元,量罚适当。
最终,法院综合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广安中光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前锋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依法规范经营,爱惜公司的羽毛信誉,也就是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尽量避免规避违法违纪经营行为,以免企业被纳入失信公司、被排除招投标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法治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