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四川广安武胜县一河边发生一起悲剧:一名33岁男子在河边钓鱼时,不慎接触高压线触电身亡。后经相关部门现场勘验,事发现场设有“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警示标志,高压线路对地距离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悲剧发生后,供电部门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1万元。事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万元。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武胜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武胜供电分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7万元。
〖悲剧〗
33岁男子河边钓鱼
不慎触碰高压线身亡
刘某是四川广安武胜县人,和妻子养育有两个女儿,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
悲剧发生在年9月5日。当天,33岁的刘某与其父一起到武胜县天星桥村11组河边钓鱼。中午,刘某父亲离开河边到附近店铺买水和看打麻将。下午4时许,刘某在钓鱼过程中不慎接触高压线触电死亡。
同年11月15日,死者妻子杜某与国网电力武胜公司赛马供电所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国网电力武胜公司赛马供电所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1万元;赛马镇人民政府根据死者家庭实际情况,给予死者家属元救助金。调解协议还约定,此纠纷为一次性补偿,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事以任何理由滋生其他纠纷并到相关部门上访。
今年年初,死者家属将武胜供电分公司告上武胜县人民法院。死者家属认为,武胜供电分公司系事发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在该事故段的高压输电线路区域未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区,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及保护设施,请求法院判供电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余万元。在庭审中,原告方将该赔偿金额变更为万元。
〖现场〗
线路符合国家标准
现场设有警示标志
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在悲剧发生的第二天,武胜县应急管理局曾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勘验。
↑去年9月,刘某在天星桥村境内河边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地图截图)。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信息显示,事发电线接触点为距11#电线杆31米处,该处距地面垂直距离为7米,11#电线杆正上方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为7.3米,12#电线杆上方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为14米,距事发点5米处的地面上立有1根写有“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内容的警示桩,警示桩上字样清晰可认。
此外,根据国网电力武胜公司年对10KV竹建线巡视记录显示:线路运行正常、设备完好、鱼塘及河流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无损。本案诉讼期间,法院亦曾到现场察看,事故发生地点部分高压线路已经改道。
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根据我国《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对高压线路设施架设的要求,事发地点事故设施高压线路对地距离为7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事发地点亦设有“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内容的警示标志。
法庭上,电力公司表示,受害者刘某所在位置设有警示标志,电线与地面的高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力公司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起到了全部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且定期与当地地方组织开展了巡查和相应安全教育……电力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慎接触高压电线路设施导致的触电身亡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
前期调解协议
不影响主张此次赔偿事宜
一个焦点是,在刘某触电身亡两个月后,刘某妻子杜某曾与国网电力武胜公司赛马供电所达成一份一次性补偿1万元的调解协议。这份协议是否影响后期诉讼主张赔偿事宜?
法庭上,武胜供电分公司辩称,在刘某死亡悲剧发生后,电力公司和死者妻子杜某已达成相关协议,电力公司也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此外,供电公司认为,刘某明知在高压线下钓鱼系危险行为,明知该危险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依然选择危险行为系故意,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也正是基于这一事实,双方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不过,死者家属认为,前述协议存在主体错误、损害第三方利益、事实不清,属于无效调解协议。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的性质为国网电力武胜公司下属赛马供电所与死者妻子个人之间签订的就刘某死亡补偿性质的协议,并非对本案案涉争议的赔偿问题与本案的赔偿权利人达成的赔偿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与5原告(死者父母、妻子、两个女儿)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事宜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5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事宜的处理。
〖判决〗
供电公司承担15%责任
赔偿15.7万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不慎接触高压电线路设施导致触电身亡,国网电力武胜公司作为案涉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对所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进行运行控制和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本案中高度危险作业产生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国网电力武胜公司对案涉线路及相关设施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在本案中无过错。死者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辨别危险和观察安全隐患的能力,应当意识其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高压线路下钓鱼存在高度危险,其仍然在事故发生地进行钓鱼,放任自己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死者刘某对本案事故发生及对其造成的损害具有重大的过错。
此外,相约前往河边钓鱼的刘某父亲具有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义务,即在本案危险发生之时,刘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但刘某在具有高度安全隐患的高压线下钓鱼时,刘父并未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提醒、劝阻和制止。刘某触电身亡,刘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武胜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国网武胜供电分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7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王超
编辑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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