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恶人先告状”还是另有“隐情”?
一个有着10多年工龄的夏某某在接到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后,一纸诉状将武胜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5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在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安市广播电视台曾经以《老员工被解聘,是“恶人先告状”还是另有“隐情”?》报道了武胜县沿口镇白鹤观村村民夏某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公司告上了法庭,还被要求赔偿巨额损失。夏某某认为这是“恶人先告状”,他认为公司为了裁员,恶意解除老员工的劳动合同。
为此,6月3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武胜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专员腾某及另外一名员工出庭;被告武胜县夏某某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小梅到庭参加应诉。原告认为,夏某某在工作期间,在岗却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未从事生产工作,工作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和失职行为,造成猪只死亡,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金.44元。
蹊跷的是,就在开庭几天后,原告方武胜天兆畜牧公司主动撤诉,但是夏某某还继续要求武胜天兆畜牧公司对自己经济赔偿及补发工资。
因此剧情大反转,夏某某又将武胜天兆畜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武胜天兆畜牧公司支付各项损失赔偿金及工资.73元。夏某某由原来的“被告”成为原告,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夏某某告诉记者,他与武胜天兆畜牧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年10月10日。随着工作岗位多次调整,先后在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兆与武胜天兆属于母子公司关系)的中心镇红星桥猪场、白坪养猪场、天助猪场任职,虽然公司名称有变更,10多年来,他都在一直为公司履职尽责。
在法庭上,夏某某出示的一份证据录音证实,原告被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愿离职,则被告公司委派律师劝其原告离职的谈话过程中,律师陈述原告于年入职,在公司一直尽心尽力工作。该份录音证据与该人事管理异动表证据也相互应证。
被告武胜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专员则并不认同夏某某原来的工龄。同时认为,夏某某违反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没有在钉钉打卡,不打卡旷工达三日以上,以此被解除劳动关系。
是武胜天兆畜牧公司恶意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因夏某某旷工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成为了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如果是合法解除当然就不存在赔偿,如果属于恶意解除,那就应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
夏某某出具了一份和同在一个猪场的工作人员同一天开始的打卡记录,表示自己没有旷工。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原告代理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小梅认为,夏某某与被告建立的劳动关系于年10月10日成立,直到年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年4月2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4月16日发出书面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告入职已经11年6个月,已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被告为了缩减员工减轻企业负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恶意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系违法解除性质,希望依法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
当天,被告武胜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专员表示只是按公司要求到庭应诉,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长达三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审判员当庭宣布,本案休庭后将择日作出裁决。本栏目也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