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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10月12日,由我院办理的谭某、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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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12月底至年1月17日期间,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号门市“贺氏洪七公吃串串”店老板谭某、厨师彭某某利用食客食用后剩下的串串锅底生产、加工多斤油脂,采用滤网过滤的方式,回收提起炼制“老油”,并且将回收后的“老油”再次作为食用油,加入串串锅底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经营额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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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该案由我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该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彭某某提炼熬制使用地沟油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遂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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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谭某、彭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谭某在庭前主动向武胜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缴纳9万元赔偿金,争取宽大处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20余家火锅店或中餐馆店主旁听了该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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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科普
地沟油危害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反复使用的炸油等。地沟油含有黄曲霉素、各种病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成分,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食用后最初会出现头晕、头疼、恶心、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长期使用轻者会使人缺乏营养、加速衰老,重者将导致肠道和心血管疾病,破坏消化道黏膜,内脏严重受损甚至致癌。
地沟油犯罪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刑罚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武胜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