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法院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

  为切实保护好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效打击和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嘉陵江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法庭依法对陈某、陆某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初,被告人陈某、陆某在嘉陵江流域段禁渔期内携带禁用的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同时也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针对陈某、陆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合议庭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陈某及陆某二人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愿承担刑事责任及全部生态资源修复费用。案件将择期宣判。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武胜县人民法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能,彰显了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下一步,武胜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充分释放司法刚性威力,积极为武胜县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法官提醒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更严重会破坏天然水域的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嘉陵江作为武胜县的主要水资源,其鱼类众多,生态稳定,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这里,法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只图一时之利,坏了长久之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节选):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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