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人民法治」
“我在她两岁的时候就开始养了她直到她读到高中,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今天见面一句问候都没有,哪怕是叫一声叔叔。所以今天这个赡养费就算是一块钱,我也要......”
“他只是我的继父,他和我妈妈在结婚期间感情一直不好,甚至对我妈妈还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什么好的东西都是他自己和他的两个儿子在用,对我和我妈妈一点都不好,我凭什么赡养他…”
12月15日下午,四川省武胜县法院巡回审判车开进了武胜县乐善镇园山村村委会的院坝内,一起赡养纠纷案正在该车内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武胜县检察院干警到场参与支持起诉。年近古稀的原告陈大某与其继女被告陈小某正在因是否应当支付赡养费的问题发生争吵。
据悉,年,陈大某与杨某登记结婚,杨某系再婚,再婚时,陈小某2岁。之后,陈小某随母亲杨某与陈大某一起共同生活,由杨某与陈大某共同抚养。年,杨某与陈大某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后,陈小某因陈大某早年对家庭的疏于照料有较深怨言,便从未回来看望陈大某。年9月,陈大某一纸诉状将陈小某告上法庭,要求陈小某每月给付赡养费用。
通过耐心听取双方的诉辩,承办法官认识到,双方表面争执的是法律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双方表达更多的是各自内心的爱与“恨”。双方虽有积怨,但也毕竟过去共同生活了15年,是有一定的情感的。因此,承办法官本着梳理怨气,修复关系的原则出发决定从情与理的角度进行调解。赡养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检察院干警一个多小时的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俗语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异,也不能抹杀其在继子继女成长过程中已尽的责任,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继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