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举办春雷行动2021新闻发布会

1月20日,广安市举办“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广安市“春雷行动”暨冷链物流疫情和防控执法行动情况。

广安市自年12月15日起至年3月31日开展“春雷行动”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专项行动。行动的主题是“防疫治乱保安全,提质稳增促发展”,在全市统一开展“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护航’”、“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7个执法子行动。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欧彦告诉记者。

截至目前,全市春雷行动进展顺利,已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检查各类市场主体户,检查药店95个(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个(次)、学校食堂62个(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21次,开展协作执法3次,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条12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案件查处方面,全市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件,移送公安案件3件。

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某冻货水产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毛肚案,某饭店涉嫌发布虚假“野生鱼”广告案,某医院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某体育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等7个典型案例。

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欧彦、副局长粟红,回答了记者关于全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等方面的提问。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广安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淡娟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春雷行动”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1.沈阳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低压抽出式开关柜案

年9月,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蓥市某单位使用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该批设备由沈阳某公司销售和安装。经核实,上述设备中的低压抽出式开关柜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上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获利元。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未经强制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年1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2.医院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年9月,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医院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的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查,该医院使用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但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货值金额共计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目前,该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3.华蓥市某体育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年11月,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华蓥某体育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举报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查,当事人店内摆放的“阿迪达斯授权特许代理商授权单位:郑州宝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牌系伪造,店内摆放标识有“阿迪达斯”商标的上衣、裤装、鞋类等产品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共计.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目前,该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4.前锋一水泥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年10月,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前锋一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区域的8台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通过法定检验程序进行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目前,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线索移交前锋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5.广安某冻货水产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毛肚案

年12月,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某冻货水产店的冷冻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冻库内堆放有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白色纸箱包装的冷冻毛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货值金额为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目前,该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6.谌某某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年9月,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谌某某在豆芽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案件。前锋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谌某某涉嫌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从年至年,当事人在生产豆芽时添加了“无根剂”4-氯苯氧乙酸钠,涉案豆芽共8万余斤,货值金额12万余元,违法所得4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已被列为省市场监管局重大食品安全挂牌督办案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7.邻水县某鱼府涉嫌发布虚假“野生鱼”广告案

年11月,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某鱼府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菜单上标有“野生鲫鱼、野生翘壳、野生白鲢、野生黄辣丁、野生花鲢”等菜名。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所谓“野生鱼”均是从农贸市场购买的养殖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目前,该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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