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违停1分15秒被罚款100元不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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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周边接送学生临时停车1分15秒被罚款元,车主认为没有禁停标志、禁停标志不规范起诉交警,9月8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和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车主段某涛的上诉。

現场:车主临时停车1分15秒被罚款元不服

年4月5日16时03分,段某涛驾驶川XG××××号奥迪牌轿车接送学生,在武胜县人民南路临时停车1分15秒。

由于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指示标志,年5月9日,武胜交警大队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编号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段某涛予以元罚款。

段某涛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年5月11日向武胜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武胜县公安局受理后于年6月2日向武胜交警大队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武胜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武胜县公安局对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于年6月24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并向段某涛及武胜交警大队送达。

段某涛认为,武胜交警大队提供的图片显示他车辆在此路段停车1分15秒,图片记载了违法时间、地、地点法行为,没有禁停标志,不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段某涛认为该路段路口设有禁止标志,而认定违法是扩大法律规定范围,系错误理解,审查标志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和武胜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说法:法院认定违法停车证据确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故被告武胜交警大队作为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的规定,被告武胜县公安局系适格的复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胜交警大队提供图片显示段某涛驾驶川XG××××号轿车在该路段临时停车1分15秒,在图片上记载了违法时间、地、地点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等内容,停车图片上没有禁停标志,不影响认定车主违反禁止停车的行为,因为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指示标志。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的规定,由于原告违反了禁止停车规定,被告武胜交警大队对其处以罚款,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号令)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武胜交警大队根据摄像头采集的信息对原告处以元罚款,并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送达给段某涛。在该决定书上记载了处罚前已口头告知段某涛违法行为,故被告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

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公安交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段某涛在禁停路段停车的事实,有武胜县交警举出的视频图片为证,认定事实清楚。段某涛认为被交警提供的图片证据不符合标准,因此违法的上诉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和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段某涛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先短信通知或者口头警告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是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特别是学校周边接送学生,火车站接送亲朋,建议推出“违停提醒”便民服务,3分钟驶离可免罚,通过这样的温馨提示便民亲民;对于违停车辆临时停车而且车内有驾驶人员的,应该体现温情人性化执法,先口头、短信通知后警告、采取贴单罚款,既确保了城市道路畅通,又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温度、人性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雍剑波文/图)

来源:法治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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