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促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36号)等规定,结合武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入驻条件。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支持政策,及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且属县委、县政府主导、鼓励或支持的新(扩)建工业项目,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均可入驻武胜县经开区并按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项目供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按不低于5.6万元/亩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期限办理不动产登记。园区内提供“七通一平”工业用地。可按规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经认定,投资强度(含)—(不含)万元/亩,补助2万元/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度(含)—(不含)万元/亩,或年亩均税收达到8—10(不含)万元的,补助4万元/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度(含)万元/亩以上,或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补助5万元/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贡献奖励。亩均税收强度达到合同约定,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年本级财政贡献在(不含)万元以下、—(不含)万元、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分别按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80%、90%、%的比例,后2年均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第6年起,年度县本级财政贡献达0万元(含)—0万元(不含)、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其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5%、10%,予以奖励。
第六条设备补贴。对采用智能化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设备的工业企业,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按成套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七条集约节约用地奖励。对投资在0万元及以上,按要求建设多层厂房的,第二层每平方米补贴6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80元。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八条厂房租金补贴。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且一年内培育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企业,前3年将企业对县本级财政年纳税贡献全额补贴给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根据企业需要提供过渡性厂房供企业使用,前两年租金由政府全额补贴。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不得对外转租,不得改变工业用途,不再享受第五条贡献奖励。
第九条水电气初装补贴。水、电、气安装费、材料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不含建筑物内部分)的30%予以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总部企业补贴。对在武胜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迁入当年起,按其对县本级财政贡献新增部分,前2年、后3年分别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对与世界强、中国强、中国民营企业强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企业进行合作,在我县新建或技改生产性项目,且占股超过30%的,按实际投入资金0万元—万元、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引入知名品牌。对新引进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生产性企业,按实际投入资金1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盘活闲置资产。对收购闲置资产新建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经认定,按收购金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对通过整体租赁盘活闲置企业的,项目投产2年后,按年租金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人才支持。对成立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中高层研发人才,且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满三年(需提供在武胜缴纳五险证明)的,按其对县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收费。对外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地方性基金,属于武胜县本级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按规定予以补助(工本费除外);自收自支的县本级事业单位收费的,按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下限收取,由县财政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六条留驻承诺。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须书面承诺在武胜县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存续时间不低于5年。
第十七条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用地集约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好、带动引领性强的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附则。本规定同一优惠政策在武胜县境内同时享受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规定由县经济合作中心牵头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武胜县促进工业招商引资十条措施》(武胜府发〔〕24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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